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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结算时就工程款支付达成新协议,将进度款计入应付工程结算款的,工程进度款是否计息?

2016/12/4 11:31:09      点击:

袁海兵

如双方当事人结算时就工程款支付达成新协议,将进度款计入应付工程结算款的,以新确定的工程结算款金额作为计息依据,工程进度款不再计息

案情简介:

2007年,中天公司与温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中天公司承建涉案工程。合同签订后,中天公司依约进场施工作业,温商公司未依约支付工程进度款。施工过程中双方因故于2009年4月30日的《协议书》约定,解除原合同,该协议同时明确了双方合同解除后工程价款结算方法及支付方式。现因温商公司未足额支付工程款而提起本案诉讼,诉中就该工程款利息计算而争议。中天公司认为,温商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进度款,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合同开始履行至2009年4月30日《协议书》签订之时计算利息。温商公司辩称,中天公司与温商公司已经合意解除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以《协议书》重新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时间,中天公司无权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张工程进度款支付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2009年4月30日的《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以及解除后相关事项的约定,该《协议书》第一至第四条约定了双方合同解除后工程价款结算方法及支付方式。但是《协议书》并未提及工程进度款及与进度款相关的违约责任,而只是就工程结算总价款的确定方式、时间、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作出了约定。根据《协议书》约定,除保修金外,温商公司应在结算确认后3日内以现金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向中天公司支付所有的工程款。该工程款显然包括进度款,尤其是包括按照被解除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尚未支付的进度款。这说明,《协议书》已经免除了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所产生的温商公司迟延支付进度款的责任。

实务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在司法实践中,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能否请求支付利息,应参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施工中,发包方虽然欠付工程进度款,但如果双方当事人结算时就工程款如何支付达成了新的协议,将进度款计入到应付工程结算款中时,应当以新确定的工程结算款金额作为计息依据,工程进度款不再计息。

案例索引:

2014民一终字第4号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温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